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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夫妻债务承担主体是谁?

问题解答:

前夫妻承担主体一般是债务人个人,但若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虽产生于登记之前,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则承担主体应为夫妻双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关系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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