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聚餐醉酒后,被男同事性侵。报案后,男同事反而声称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该案要如何去认定?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24日4时许,石南在某连锁酒店房间内,趁吴某某醉酒,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吴某某的闺蜜林某某因此事去质问石南并发生了争执,店员报警警察介入调查后,吴某某才向警察说明了自己被石南**的真实情况。2019年3月25日,石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吴某某向警方陈述称,自己与石南是同事关系,2019年3月24日凌晨,其应前同事的邀请出去吃饭,期间因喝了6两左右白酒就醉了,什么也不记得了,同日11时许,其醒来发现一丝不挂躺在酒店床上,下体有点疼痛,看到酒店白色床单上有血,旁边躺着上身赤裸的石南,其知道被侵犯了,就穿好衣服先离开了酒店回到上班的公司。13时许,其回到了暂住处洗了澡,在闺蜜的询问下告知了实情。次日1时许,其因不想事情搞大,所以发消息告知石南其闺蜜要去找他,叫他什么都不要说,当没有发生过。3月25日8时许,其闺蜜林某某去公司找石南,石南承认于3月24日凌晨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
石南则声称自己没有**被害人的故意,没有进行事先的策划安排;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吴某某并非没有意识,第二天醒来后吴某某也没有立即报警,还与自己一起打车离开,事发后还发消息让自己当没有事情发生;吴某某是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因为她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被大家知晓后觉得没面子才声称被**,吴某某的思想在事发后发生了转变;现有证据并不充分,自己不构成**罪。
【律师分析】
首先,被害虽然并不是第一时间报案,还在其闺蜜林某某要找石南询问情况时通知石南叫他不要说,当没有发生过,在店员报警后才说出了真实情况,鉴于其系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少女,从未发生过性行为,第一次性行为竟然是在醉酒状态下与普通同事发生的,其碍于面子想要极力隐瞒不想被别人知道也属情有可原。
其次,石南一开始称与吴某某是同事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吴某某处于醉酒无意识的状态,其也不确定吴某某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又改口称与吴某某私底下是男女朋友关系,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吴某某是有意识的,吴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石南到案后的供述一再反复,对其前后矛盾的供述其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其口供的可信度较差。
再次,石南到案后的首份笔录供述其趁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与吴某某报案陈述自己因醉酒什么也不记得,次日醒来后发现自己赤身裸体躺在石某身边,且下体疼痛,证人张某某关于吴某某入住酒店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言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吴某某属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法院判决】
石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律师提示】
涉嫌**罪的认定条件之一,就是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就要从多方面考虑,被害人因为醉酒已丧失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不能正确认知自身处境,不能正确表达内心真实意愿,就会对被告人的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反应,不能就这样来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要求发生性行为是默示同意的。
不同的受害人,因为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每个人的反应程度也不一样。应该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分析案件的客观原因,才能对行为人作出准确评价。
还要分析案发时的环境、双方是否朋友关系、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