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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企业补充养老关系的转移

职工跨地区调动或改变就业单位时,原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基金存入的机构按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章程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职工属于组织原因调动工作或正常终止的,在本企业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可随转移。其他补充养老保险随劳动关系转移的条件,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可将单位和职工个人储存的补充养老保险全部本息继续记存在职工个人名下;

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属于本人要求调动经批准的,可扣除单位缴费的2/3的储存部分;自动离职、除名、开除、判刑离开原单位的,全部扣除单位缴费的储存部分和利息退回企业或转作其它职工的补充养老金,个人储存部分仍继续记在职工的名下;

职工(包括退休后)死亡时,记在职工个人名下的单位储存部分和个人储存部分的款项,按《》处理。

职工在不同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合并累记。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10号)

执行日期:1993年8月26日

参见: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险[1991]33号)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日

参见: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

执行日期:19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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