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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房产,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恋爱期间赠与的房产,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的观点吧。

【案例回放】

张先生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李小姐,对李小姐一见钟情,便开始追求李小姐,逢年过节从来少不了红包,“1314”、“520,红包不断,但是李小姐考虑到自己跟张先生的年龄差了整整有25岁,所以一直犹豫不决,张先生也看出了李小姐的顾虑,于是就在2017年情人节的时候,出资150万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了李小姐的名下。

2018年春节的时候,张先生提出到李小姐家,见见李小姐的父母,李小姐勉强答应了,从父母家出来以后,李小姐以父母不同意为由提出分手,张先生无奈,向李小姐提出,分手可以,但是李小姐必须把房子还给自己,但是李小姐没有答应,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请问张先生在谈恋爱期间赠与李小姐的房产,李小姐是否需要返还?


【观点分歧】

对于李小姐是否应当返回房产,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1种观点是:张先生赠予李小姐的房产,已经登记在李小姐的名下,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因此张先生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财产。

第2种观点是:张先生对于李小姐赠与的房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在结婚目的无法达成,如果不支持返还,将显示公平,因此李小姐应当返还房产。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理由如下:


【律师观点】

本案中张先生对李小姐的赠与有大额的,也有小额的赠予。笔者认为:小额赠与属于谈恋爱期间联络感情或者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分手的时候可以不予返还,但是大额的赠与,比如说豪车房产的大额的财产,如果一方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则所附条件已经实现,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2018年还专门去拜访了李小姐的父母,但是李小姐却以父母不同意为借口,提出了分手,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所附条件实现,李小姐也只能返还房产,但对于日常的“1314”、“520”的小额的转账,小李小姐可以不予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李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先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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