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调研总结收获 第1篇
_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_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_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_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交易各方进行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
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讨论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7.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应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要求的条件。
2.规范服务,完善制度
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务提供者应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协议、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4.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交易各方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法律和约定协商解决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服务提供者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卖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卖方。
网上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号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7.监督平台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减少垃圾邮件的传播。
8.维护系统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网上交易促进
(一)加强网上交易的环境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交易社区建设有利于网上交易的各类机制,包括预警、欺诈投诉、争议处理、信用评估、行业与交易社区联动机制等。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规范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规范物流配送行为,促进电子签名应用,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确性。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网上交易的标准和规范,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的安全认证体系、信用体系、网络仲裁和网络公证体系等。
(二)促进全国网上交易的协调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网上交易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特别注意促进中西部地区网上交易的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城市网上交易向农村扩展,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的比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扶持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三)参与电子商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导网上交易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展网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主体行为分析、网上营销、网络广告、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纠纷解决、统计标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合作,总结网上交易的经验教训,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网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_中国人民银行法》、《_公司法》、《_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_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
(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与_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 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清算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支付清算组织,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支付清算组织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内容;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拟设立支付清算组织的章程(草案);
(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出资人名称和出资额;
(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批复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确需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在筹建期内不得办理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九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支付清算组织章程;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履历及相关的资格证明;
(四)运营规划、业务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运营安全性评
估报告;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申请成立企业法人支付清算组织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开业的决定。核准开业的,颁发《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凭《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撤回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备案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为企业法人的,其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核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清算组织为非企业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两年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资格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营业地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支付清算组织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可以办理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对票据等纸质支付指令进行交换和计算;
(二)办理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
(三)办理卡类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四)利用网络平台办理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应当与各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以确保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第三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有关业务,应有必要的技术方案和手段,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截取,确保支付指令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保守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参与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有关会计制度,实行审慎会计原则。
第三十三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4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章 风险监督
第三十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清算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建立参与者信用风险损失分担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建立应急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要求参与者提供担保或缴存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用于抵补参与者因头寸不足而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保证支付清算业务持续进行。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的权益归参与者所有。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用于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50%,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的参与者破产时,其交存的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和所提供的抵押物应优先用于支付清算结果的清偿。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被检查者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
第四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不能为参与者提供正常支付清算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二) 限期补充资本金;
(三)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接管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参与者利益,对经济、金融造成较大影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自行或指定机构对其进行接管。被接管支付清算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载明下列内容:
(一) 被接管的支付清算组织名称;
(二) 接管理由;
(三) 接管组织的名称;
(四)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支付清算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
(一)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第四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的;
(三)遇不可抗力,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第四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申请解散,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解散事由;
(二)清算方案,包括债权债务的清理、抵押品、担保物品的处理、财产处置等;
(三)拟成立清算组的人员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支付清算组织提出的解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解散的,收回其《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撤回其《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运转困难,无法维持经营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条支付清算组织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
(四)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收存款、办理资金转账的;
(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
(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泄露参与者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清算业务,其业务及风险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_以上_、_以下_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商改发〔2007〕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_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_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 2号),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现就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电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规范。因此,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
规范网络交易各方的信息发布和传递行为,提高各类商务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内容。提倡在线交易的真实身份,引导交易各方如实发布商品及服务信息,保存交易记录信息,并对难以确认和不可预测的风险信息予以声明。防范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线发布危险化学品、枪支、_等违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务的交易信息。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方式。引导企业合法地运用网络服务器平台、电子邮件、网络广告、搜索引擎推广等方式发布和传递商务信息。防范和制止恶意链接、干扰性邮件、隐性网络广告等不当宣传方式。
(三)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和提供用户信息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传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务,防范和制止阻碍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的行为,保障商家和客户之间信息交流的及时顺畅。
(五)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欺诈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等行为。借助各类渠道、资源和力量,防范和制止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价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促进网络市场和谐有序
提倡合法规范、公平公正的网上营销、电子签约和售后服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中的各类交易纠纷。
(一)规范用户注册和会员发展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合法、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户注册、发展会员,防范和制止以收取高额费用或购买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发展会员行为,杜绝以互联网为隐蔽手段的传销行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实名注册为条件提供网上店铺开设服务,建立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发现并及时警示交易风险。
电子支付调研总结收获 第2篇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已经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实际上,它就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件”,也可以说是“技术插件”: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对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同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比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彻底杜绝了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马云在20xx年瑞士达沃斯世界上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电子商务,首先应该是安全的电子商务,一个没有安全保证的电子商务环境,是没有真正的诚信和信任而言的。而要解决安全问题,就必须先从交易环节入手,彻底解决支付问题。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只具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手段也比较单一。交易双方只能通过指定银行的界面直接进行资金的划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论是货物质量方面、交易诚信方面、退换要求方面等等环节都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行为也广泛存在。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则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电子支付调研总结收获 第3篇
然而,第三方支付牌照注定也要经历各种考验。20xx年1月,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备付金做了规定。根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新政无疑对现有的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商户和普通消费者四方格局都会带来影响。在新一轮博弈下,行业格局必将发生新的变化。然而,业内人士坦言:该项措施的落实,对于那些对利息收入依赖度较高的机构,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对于规范发展、规模较大的机构,增值业务较多,影响有限。
根据人行要求,我联社对自身农村支付结算手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电子支付调研总结收获 第4篇
2007年是中国电子支付市场快速增长和调整洗牌的一年。《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经过两年多的意见征集,至今仍未出台,决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存亡的支付牌照仍悬而未决。支付产品严重的同质化导致市场陷入激烈的价格战,主要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价格战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后果,纷纷在产品创新和增值服务方面下功夫,电子支付行业正逐步向价值竞争的方向迈进。
.1 交易额规模突破1000亿元实现翻倍增长
在政策鼓励及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努力和创新下,今年电子支付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2006年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为500亿元,2007年交易额规模迅速增长并突破1000亿元,增幅达100%。根据艾瑞对行业的研究及企业访谈数据显示,2008年国内电子支付市场预计仍将保持100%以上的增长,有望达到2100亿元。
.2 电子支付市场前景广阔
交易额超过100%的高速增长,反映出国内电子支付市场广阔的发展空间。艾瑞认为,内部的支付需求、用户基础,外部电子商务的推动,共同促进了电子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
支付需求旺盛: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这是支付需求产生的基础;另一方面,庞大的互联网用户、手机用户群保证了电子支付的巨大市场需求。
电子商务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是推动电子支付前进的巨大动力。目前中国网络购物和B2B电子商务市场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交易额规模增长很快。电子商务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支付问题、诚信问题、物流问题等等,支付问题可谓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占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95%以上的B2B,目前仍以银行汇款为主,电子支付的应用远未发展和成熟。中国电子商务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也预示了作为关键环节的支付市场也必将迎来与之匹配的发展空间。
当前中国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中,企业集中度非常高。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身C2C购物网站交易额的不断攀升以及背后集团公司的强大资源和实力支持,在商户和用户的开拓方面进展都很迅速,直接拉动其交易额规模的快速增长。研究数据显示,2007年支付宝的交易额规模高达476亿元,排名第一;占整个电子支付市场近50%的份额。
相比较而言,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额规模少,但数量众多,分散在10家左右的主要平台上,相互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表现在商户及用户的争夺、以及产品服务的创新等方面。
随着《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发放牌照的数量有限,而竞争的企业众多,这必将造成现有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重新洗牌,大多数实力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将面临倒闭的危险,这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
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近年来始终保持高速增长,增幅都在100%以上。数据显示,2007年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同比增长,达到976亿元,预计2008年仍将保持100%以上的增长速度,有望达到2000亿元。
在高速增长的网上支付交易额中,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非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占绝对的主流。艾瑞数据显示,2007年,支付宝以476亿元的交易额规模,占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比重达,财付通交易额规模170亿元,占比达。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数量众多,但市场份额相对都较小,竞争十分激烈。
当前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企业集中度非常高:非独立第三方平台(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身资源快速发展,2007年支付宝的交易额规模高达476亿元,排名第一;占整个电子支付市场近50%的份额;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数量多,竞争十分激烈。
目前阶段,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正向专业化、垂直化方向转变,重点行业的深入应用已经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方面。2007年,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在行业深入应用方面加大了力度,特别是交易额份额最大的航空客票领域,已经成为竞争很激烈的领域之一。
支付手段多元化已经成为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共识。当前,网上支付仍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07年仅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就达976亿元;电话支付也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主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集成了电话支付的方式,信用卡离线电话支付以及智能电话刷卡支付也成为市场热点;手机支付方面,中国移动于年底重新启动B2C小额支付、诺基亚NFC在多个城市试点运营,包括移动现场支付、远程支付在内的手机支付正以其便捷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未来的市场潜力巨大。
调研数据显示,对交易安全性的担忧,仍是阻碍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首要原因,占比达。此外,网上支付开通和使用流程也是影响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网民因这个过程麻烦而不使用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在安全性方面需不断加强之外,在用户开通和支付过程中还应该加强对流程的简化,真正体现网上支付的便捷性。
调研显示,购买各种实物产品仍是网民使用网上支付最多的行为,2007年的网民都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国实物产品。其中,网上支付在服装鞋帽类产品的购买中渗透率最高,其次是图书音像类和数码产品类。
充值卡网上支付的用户使用情况也较好。07年,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纷纷推出了手机充值优惠活动,逐步受到越来越多网民的关注和使用,这对网上支付的普及率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此外,07年投资理财产品十分火热,网上支付则成为网民购买理财产品时使用逐步普及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也带动了个别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
研究认为,网上支付在不同类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不平衡,这个结论从调研数据上也可以得到论证。C2C网上支付已经趋于成熟,网民07年使用过和最常使用网上支付的网站类型都是综合类C2C购物网站。B2C购物网站的使用情况明显低于C2C。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网上银行的网上商城也成为网民使用过和最常使用比例较高的网站。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银行对电子商务的关注程度也逐步加大,银行网上商城的发展加快。
根据调研数据,不同年龄段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的主要用途差异明显。如18岁以下低龄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的主要用途集中在娱乐和学习两方面,表现为购买游戏点卡和道具、购买数字出版物时使用网上支付的比重相对最高。其它不同年龄段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也各不相同。
调研数据显示,女性用户更青睐综合类C2C网站和B2C网站,80%的女性用户最常购物的网站类别均集中在这两类;相对而言,虽然综合类C2C网站也是男性用户最常购物的网站,但男性用户对专业类B2C购买网站、银行网上商城等其它类购物网站的最常使用比重均高于女性用户,可见,男性用户的购物网站范围相对比较广。
随着网购的风起云涌,在线支付也变得炙手可热起来。现在比较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大约有20多家,如:易趣的安付通和贝宝、阿里巴巴的支付宝、首信易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可以有效防止电子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成为当前在线支付的主流。
第三方交易平台一般都兼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不过还是各有千秋,各自有其侧重点。
.1 支付宝:使用方便,到账迅速
提到在线支付,许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支付宝,可见其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地位。只要申请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功能,就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网上支付了,用户普遍的反映是支付宝的使用非常方便,到账的速度也令大多数人满意。
支付宝是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网站之一,它提出“你敢付,我敢赔”服务承诺,针对网上交易推出安全付款服务,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支付宝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确保了买家和卖家双方的利益。
目前支付宝支持国内外主要的银行卡。截至2006年6月,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超过2000万,支付宝日交易总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25万笔。支付宝庞大的用户群吸引也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集成支付宝产品和服务。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20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
安全指数:****
快速指数:****
简便指数:****
综合指数:****
.2 安付通:支持邮局汇款
安付通是由易趣联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促进网上安全交易的支付手段。易趣担当货款保管人的交易工具,注册了易趣的账号后就可以直接使用。
除了通过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功能之外,安付通还支持邮局汇款。买家的钱款到了易趣之后,通过安付通,把钱暂时存放在易趣。等买家确认收到货品同意发款后,钱就可以打到你的银行账号上,也可以转到贝宝(易趣支持的另外一种支付工具)里。易趣会严格遵照买家意愿和安付通的流程规定实施放款。安付通本身不是账号,不能充值。
相对于贝宝,安付通适用于网络购物新手或者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在线商品。易趣设置了 “安付通保障基金” 对安付通交易提供全额保障,交易多少保障多少,让您无任何后顾之忧。用户普遍反映,安付通使用也很方便,到账速度比较令人满意。
安全指数:****
快速指数:****
简便指数:****
综合指数:****
.3 贝宝:买家直接付款给卖家
网上许多买家反映,原来在易趣做买卖使用安付通很方便,加了贝宝之后,不知道该怎么用,使用说明看得人一头雾水。
贝宝是易趣网支持的另外一个支付工具。是全球在线支付公司PayPal的中国版。作为全球在线支付最早的开拓者之一, PayPal在全球 5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7200万用户,是全球领先的在线支付服务公司。paypal可以支付任何网站,全球大部分在线支付都支持paypal,但是中国贝宝不能支付国外网站。它与安付通是两个既可独立使用又可关联使用的安全在线支付工具。
那么,使用贝宝作为安付通交易的付款方式和直接使用贝宝作为付款方式的区别在哪里?
如果您选择在安付通交易中使用贝宝进行付款,您支付的款项会进入易趣的安付通,随后根据安付通的流程,进行款项的划拨。如果您直接使用贝宝作为付款方式,您支付的款项将直接进入对方的贝宝账户。简单地说,通过贝宝,买家可直接付款给卖家;通过安付通,则买家先验货后付款。
安全指数:****
快速指数:****
简便指数:***
综合指数:***
.1 首信易支付:致力于社会性服务事业
是国内唯一具有政府投资背景的支付平台,服务覆盖B2C、B2B、C2C电子商务领域,为各类企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可信赖的电子支付服务。
作为电子支付的推动者,首信易支付一直以来致力于社会性服务事业,例如研究生网上报名交费,公共英语考试网上交费等,同时还积极参与公用缴费平台的建设,协助政府向市民提供综合缴费平台。
.2 云网:2秒钟实时交易
云南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云网一直把工作重心放在产品、技术的开发以及客户服务上。目前,云网的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已经做到了2秒钟实时交易,支持的最大日交易笔数达到100万笔。
.3 快钱:收付款可基于邮件和手机号
快钱支付在国内最早提供基于E-mail和手机号码的网上收付款服务,致力于为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中小商户、以及个人用户等提供安全、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4 易宝:多元化一站式服务
易宝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业务一站式服务。在立足于网上支付的同时,将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整合在一个平台上,继短信支付、手机充值之后,推出了易宝电话支付业务,实现了离线支付,为更多传统行业搭建了电子支付的高速公路。
就目前来说,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处于市场份额争夺的初始阶段,以支付宝举例来说,从2005年10月起宣布免费三年(免收交易费用),一举打败易趣,到如今占领了约50%CtoC市场份额。虽然从市场占领来说卓有成效,但如果从盈利来看,除了每年由银监会监督的存储在支付宝内的资金所获得的存款利息之外,其它并无太多的盈利点,而今年,也是支付宝着重BtoC,试图从大商家经营模式突破取得盈利点的关键一年。
单就国内的电子支付市场来说,网上支付很难从交易费用中取得盈利点。虽然行业普遍认为异地转帐收费和支付平台使用费用将成为未来的盈利点,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这个拐点很难在短期内出现。首先,支付宝的经营模式较容易复制,从腾讯的财付通异军突起,复制支付宝经营模式,短短时间内抢占了17%左右的市场份额来看,支付宝要想维持目前的市场份额,是很难在异地转帐和支付平台使用费用方面有所动作的。这也是支付宝今年着重于BtoC的意图所在。但无论什么方式,要想取得盈利,就必须使其对方无法轻易复制,这也是支付宝目前的困境所在。
对于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商,由于免费策略的恶性竞争,除了支付宝、腾讯这类由其他产业以商养商的大型企业之外(支付宝每年的费用均由总公司阿里巴巴予以支撑),另一类就是具有政府投资背景的企业能够得以存活,比如首信易支付。
而其他一些中小型的第三方支付商,多数是由风险投资支撑,一旦电子支付政策出台或者长期找不到适合自己的盈利点,就会很快被吞并或者倒闭。
经过了跑马圈地的争夺、“牌照”颁发的躁动后,第三方支付商之间的价格战正在减缓,陆续将精力放在了持续经营和业务稳健的发展上。当前,第三方支付商正在积极探索赢利模式,重点集中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用户平台。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商拥有自主开发业务系统的并不多,一般企业所做的业务只是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往往只在价格层面参与竞争,没有核心的业务系统。第三方支付商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自己的业务平台,这样可以长期与其他商户合作,所有的业务逻辑和实施方法都可以在平台内完成,新业务在平台上推出也相对比较容易。一个支付企业必须有用户平台才能黏住用户,才能保证功能和其他业务增值在平台上顺利延伸。
二是挖掘突出的业务模式。如果不能发掘出足够突出的业务模式,第三方支付行业是没有前途的。
三是丰富产品类型并开展企业合作。市场状态决定企业的类型。如果丰富产品和支付手段并据此开展企业合作,会减少与其他企业的直接利益冲突。
四是需要技术先进的费率架构。在一系列战略的背后,还需要一个具有技术优势的费率架构。根据每一个合作伙伴的具体需求,可以套用其中已有的支付模式,或者重新定制新的方式。
五是掘金传统行业上线潮。近年来传统的行业不断从线下走向线上,电子客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第三方支付与传统行业紧密合作不可避免。与传统行业合作,将让拥有完全自主开发的业务系统,以及开发创新型业务模式能力的企业拥有大展身手的机会。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商的业务模式依托银行,专注做好增值业务,让银行和用户都能获得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和开拓业务的全新体验。
六是紧跟合作伙伴的业务发展走。要吃定传统行业的上线潮,必须紧跟合作伙伴的业务发展走。像国美这样的传统企业走到线上会有特殊的需求,但是让银行专门为国美设计一个业务是不太现实的,这正是第三方支付的最大优势。凭借这一点,就能让真正掌握用户需求的支付企业积累用户,增强用户黏性。如果说过去两年可以以互联网服务为主,现在的增量可以传统行业为主。因为有些甚至是看起来和网络没有关系的业务,如渠道业务、渠道分销的业务,它们提高支付清算的效率非常高。在模式上,与传统行业的结合越紧呈现的机会就越大。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开创自身独特的产品和渠道策略。产品策略方面,单纯靠收取网关服务的交易费用无法保证长期的盈利状态,不能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因此,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和服务拓展将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法宝”。这需要第三方支付商凭借技术基础,根据交易者的需求、银行可提供的服务等开发各种新的应用增值服务。此外,服务形式多元化策略是值得推荐的策略之一。多元化策略的意义是能满足更多用户的更多样支付需求,能够扩大用户基础,而这些用户基础极有可能成为电子支付的用户。渠道策略方面,电子支付产业显示出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增加客户基础是盈利的关键。同时,第三方电子支付商应与各银行保持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进而带来客户并增加交易额。
第三方支付模式不仅仅提供技术平台,它提供的服务其实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任何一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都会尽量称自己为中介方,在用户协议的多处地方避免说自己是银行和金融机构,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由于涉及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目前,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上来看,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法》;在规章层面上,_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推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另外,最近颇受关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其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在网络世界进行资金划拨,资金的安全恐怕是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网络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这使得它具有了类似银行的部分功能。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第三方里面会出现一段时间上的滞留,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
那么,这笔庞大资金的安全,由谁来负责谁来保障?出现风险了,又由谁来控制?
“资金的安全,将来可能要有些比较明确的说法。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来说,沉淀资金不能擅自挪用,不得被侵占,是把它作为一种存款来认定,或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这些都在我们的考虑之中。”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的相关人员表示。
.1 电子商务税收定位
目前,世界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除对其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贸易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上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比重很低。但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2000年4月17日,财政部长_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高峰会”上表示: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他说,现在整个世界已进入新经济时代,网络、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的倾斜,现在已有了对信息技术的优惠政策…。最近,国家_负责人表示,出于对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力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
.2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根据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可以将其分为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离线交易是指以电子媒体作为交易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即当广告宣传、签约、货款支付等三个环节在网上实现以后,最后一个环节一一商品的交易必须在网下另行配送。离线交易相对于传统商务活动而言,二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在线交易是指伴随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的信息服务业,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交易的全部过程都在网上进行。这种交易只有能够转化为无形产品的商品(劳务)才能实现。
离线交易,并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它仍可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征税。但离线交易会使现行税收征收管理复杂化,进一步要求征管手段科学化。在线交易具有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流动化的特点,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因此,现行税制对建立在有形贸易基础上的它是无能为力的。这不仅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法上的缺位,而且也使现行税收征管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网络交易偷税案例
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 案近日宣判。这起在法官看来再平常不过的偷税案,却引发了关于网络交易的诸多思考。许多人眼中“网上开店不纳税”的阶段,会因此终结吗?对于刚刚兴起的中国网络交易群体,对于尚在探索阶段的电子商务立法监管,“彤彤屋”案又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启示?
一则在法官看来再平常不过的偷税案,由于被称为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案件回溯:
网上交易经验,启发“屋主”逃税
几年前,上海人张黎和丈夫合开了一家黎依市场策划公司做礼品生意,张黎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6月,初为人母的张黎开始在网上购买婴儿用品,她惊讶地发现,婴儿用品在网上卖得很红火。于是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并用该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
后来,张黎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她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半年来,“彤彤屋”生意越做越大,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
由于之前有网上购物经验,张黎了解到网上交易几乎都不开发票。在和其他卖家交流之中,她也掌握了一套逃税方法,比如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等。“网上所有的人都是这样交易。”张黎在庭审时说。但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了。
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1万余元。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张黎的公司——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以偷税罪判处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
法官解释:
用C2C的形式,掩盖B2C的实质
此案的审判长、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庭庭长唐敏法官介绍说,这一案件是单位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因此公司法人代表张黎也被处罚。
唐敏说,事实上,黎依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网上交易,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它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黎依公司事实上是B2C(企业对个人),却用C2C(个人对个人)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网络B2C交易中,这样的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唐敏介绍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缴纳税收,因此电子商务纳税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
专家说法:
超过起征点,网上交易就得纳税
“彤彤屋”案尘埃落定,一个问题却凸显出来:即使“彤彤屋”是C2C,就可以堂而皇之避税吗?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管理中,对网上交易的规范及管理条款极少。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按照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小店和网站,也应该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才是合法的。
据了解,目前在网上商贸特别是C2C领域,绝大多数商家都没有办理工商执照,而提供商家开店的网站对此也多没有强制要求。
有关专家介绍,在工商注册的网上商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按规定,个体商户的增值税税率为4%,而不同的经营范围则有不同的起征点。不管是网上开店还是网下开店,道理都是相同的,只是大家凭借的平台不一样而已。如果网下需要执照,那么网上同样也需要;如果网下需要纳税,那么网上同样也需要。
一位与网络常打交道的律师说,目_上交易的C2C模式,根据规定,按各地不同情况,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150—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5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
电子支付调研总结收获 第5篇
网络购物可根据交易主体,经营商品范围和种类和上游商家类型分为以下几类,见下表:
Internet、web 和购物界面技术化
中国网络购物产业链
.1 C2C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
C2C 网络购物用户增长逐步稳定和成熟
国内C2C 市场在淘宝、拍拍、易趣的市场培育和带动下,取得了非常快速的发展,用户对C2C 的认可和使用程度逐步趋于成熟。从C2C 用户规模增长速度来看,07 年用户达4800万人,据预测,在核心企业市场培育的继续带动下,C2C 用户规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增速趋缓,预计2010 年将突破1 亿大关,2011 年稳定增长至 亿人。
.2 B2C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
B2C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未来两年增长迅猛
B2C 网络购物在国内起步早,用户规模也保持着持续稳定地增长。07 年中国B2C 网购用户规模为2750 万人,据预测,随着B2C 市场的再次火热,以及不断新进入者对市场的促进,B2C 用户规模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2011 年有望突破1 亿人。
.3 网络购物整体用户规模及其构成
未来3 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将加速增长,B2C 用户增速稍高
从2004 年至今,中国网络购物的用户始终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由于2007 年二线城市网民的增速迅猛,而网络购物对于初期的网络使用者相对比较陌生,因此2007 年网络购物用户仍以一线城市的网民为主,预计经历3 年左右的普及后,受购买商品种类限制、价格及二线城市物流建设加强等有利因素推动下,二线城市的网民将逐步熟悉并喜爱网络购物,2011 年总体网络购物用户将超过2 亿。
.1 C2C 网络购物市场规模
淘宝拉动2007 年C2C 交易规模增速、未来几年增速将趋缓
2007 年中国C2C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18 亿元,其中淘宝网的交易份额占比达到,由于TOM 与易趣合资处于磨合期,因此其2007 年整体成交状况并不理想,而腾讯旗下的拍拍网经过一年多以来的整合和发展,成交额首次超越TOM 易趣,以的交易份额位居第二,预计随着易趣整合期的结束,其在2008 年的成交将迅速回升,未来一年将是拍拍和易趣用服务和产品争取用户和市场份额的一年。
同时据预测,C2C 市场09 年开始交易额增长将逐渐趋缓。考虑到政策层面对C2C 网购的监管正在不断规范,社会信用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等诸多有利因素,C2C 市场在经历了近年来的高速增长之后,已经累积了大量的用户和市场资源,整个市场发展正趋于成熟,未来几年增速也将趋于稳定。
.2 B2C 网络购物市场规模
在线零售迅速升温、垂直B2C 广受关注
从2007 年各B2C 电子商务运营商,尤其是垂直类的B2C 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在线销售成交额的增长以及风险投资对市场的关注度来看,B2C 电子商务市场——更确切的说是在线零售市场都是迅速升温的一年。为更清楚了解和分析该市场发展和变化,本次调研对市场规模的统计作出重新定义,将在线旅行业务和非在线零售相关销售额剥离出统计范畴,据此统计口径,2007 年B2C 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43 亿元,其中当当以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一,卓越与当当份额差距逐步缩小,达到,随后是北斗手机网、京东商城分别以和位列第三、四位。
未来几年B2C 将取得飞速发展
从07 年B2C 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以及08 年淘宝加入B2C 领域等热点事件的发展中可以发现,B2C 网络购物正在快速升温。据预测,随着C2C 平台开始逐步增加B2C业务,加上传统零售商的在线零售业务越来越被重视、此外其在线零售网站经过2-3 年左右摸索已基本跨越技术和运营等障碍,在线销售额将得到飞速增长,带动B2C 市场规模从2009年开始爆发式增长。B2C 将成为未来网络购物发展新的增长动力。
.3 网络购物整体市场规模及其构成
中国网络购物即将步入快速上升期
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经过近10 年来的发展和培育,07 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561 亿元,同比增长达。随着整个网购市场各方面环境和条件的不断改善,研究认为,08、09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将步入快速上升期,市场交易规模将有更高速的增长。根据艾瑞调研机构最新推出的《2007-2008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趋势预测报告》数据,08 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将实现的高速增长,达到1263 亿元,未来几年网购市场将持续保持快速的增长趋势,2011 年有望达到5690 亿元。
研究认为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即将步入快速上升期,主要是基于以下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
(1)商品种类的丰富拉动交易额快速上升
从07 年网络购物市场的热点和趋势来看,网络购物的商品种类正在不断的丰富。大宗商品(如冰箱、电视)以及奢侈品(如钻石)等商品逐步进入网络购物的范畴。这些类别的商品单品价格很高,对于购物网站销售额的提升作用十分显著。以07 年发展迅速的垂直B2C 网站京东商城为例,08 年第一季度启动平板电视的网购服务,销售情况较好,直接拉动其交易额的增长。研究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宗商品加入网络销售渠道,网络购物的商品种类将不断丰富,这将直接拉动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的快速上升。
(2)已有B2C 企业长期酝酿工作效果显现
经过2-3 年时间的发展,已有B2C 运营商前期各方面准备工作的效果开始得到释放。包括用户资源的累积、经营模式的探索、配套物流支付等环节的搭建、以及融资资本的利用等前期的资源累积正在发生越来越多的作用。特别是很多垂直B2C 企业如红孩子,前期的渠道、模式、市场等构建工作逐步完成,即将在已有的基础上开展更大规模的市场拓展,这对于网络购物市场未来两年的发展将产生直接促进作用。
(3)淘宝B2C 平台整合将有利于整体市场发展
淘宝08 年4 月份正式上线B2C 商城,阿里集团实现B2B、B2C 和C2C 电子商务的多元化整合。据分析认为,淘宝进军B2C 市场对于网络购物市场整体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淘宝可以充分利用其在C2C 领域积累起来的用户商户资源和市场份额,在B2C 市场取得快速的发展。经过08 年的初期发展,淘宝B2C 商城09 年很有可能实现较快的增长。这也将带动整体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上升。
(4)更多新进入者将带动网购市场进一步前进
07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都十分受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网络购物行业,这其中也包括像百度这样有实力的大企业。研究认为,随着08 年更多新进入者的前期准备和发展,未来几年网络购物市场将在他们的带动下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推动整体网购市场步入快速上升期以及成熟发展期。
(5)传统零售商对电子商务重视程度加大也将直接拉动网购市场发展
垂直B2C 的兴起、特别是大量传统零售厂商纷纷进军B2C 电子商务是07 年市场热点。包括国美、苏宁这些传统家电销售企业、以及很多品牌商,他们对在线销售渠道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投入力度也在提升。研究认为,传统厂商在资金、商户、用户、市场等各个方面都拥有很强的实力和资源,他们的加入对于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的带动作用将会十分显著,中国网络购物将在08、09 年提前实现高速增长,步入快速上升期。
C2C 购物市场仍是未来几年增长动力
2007 年是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快速发展的一年,无论是C2C 电子商务还是B2C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都分别实现了和快速增长。预计未来几年内,C2C 购物市场仍然是网络购物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但据研究预计,随着C2C 平台开始逐步增加B2C 业务,加上传统零售商的在线零售业务越来越被重视、此外其在线零售网站经过2-3 年左右摸索已基本跨越技术和运营等障碍,在线销售额将得到飞速增长,带动B2C 市场规模从2009 年开始爆发式增长,B2C 购物市场份额逐步上升,预计B2C 电子商务规模占比将由2007 年的上升至2011 年的31%。
B2C 将成为未来网络购物市场新的增长动力
据分析中国整体网络购物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发现,B2C 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网络购物市场发展新的增长动力。
从当_络购物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C2C 购物仍然是市场发展主要的推动力,07 年C2C 交易额占整体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的。但是据预计,随着淘宝C2C 平台开始增加B2C 商城、传统零售商在线零售业务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的加大,以及已有的B2C 企业经过2-3 年左右摸索基本跨越技术和运营等障碍,B2C 购物市场份额将逐步上升,预计2009 年B2C 市场份额将开始逐步提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B2C 购物将成为未来网络购物市场新的增长动力,中国网络购物将在C2C 稳定发展、B2C 快速成长的基础上,取得更加快速的成长。
.1 C2C 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2007 年中国C2C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18 亿元,其中淘宝网的交易份额占比达到,由于TOM 与易趣合资处于磨合期,因此2007 年整体成交状况并不理想,拍拍网成交额首次超越TOM 易趣,以的交易份额位居第二,除此之外,未来C2C 购物市场有以下三大趋势。
未来趋势:
电子支付调研总结收获 第6篇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发展势头一路大好,创造了许多出色的业绩,但它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全称):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
为方便乙方业务开展,加快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需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向甲方提交开户资料,以结算中心名义开户的需提供结算中心成立的证明文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五、若第四款中乙方账号或子公司户名、开户行及账号变更时,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变动部分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集团支付”结算服务,并严格按照乙方的上述授权为乙方及其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适用_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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