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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住宾馆突发疾病,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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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和上海一家营销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公司安排毕某去外地洽谈业务,后在宾馆房间内被发现意识不清,被送往医院后,医院诊断:脑出血和脑梗塞,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毕某受伤的情形构成工伤,遂由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来源:裁判文书网)

毕某对该决定书不服便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要求人社局撤销原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

毕某重新提交工伤申请相关资料,人社局根据资料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后,仍然认定:毕某突发疾病的情形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1、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针对第十四条的内容,构成工伤的主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但把工伤的认定范围也扩大到了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也认为为工伤。

回到本案中,毕某出差属不属于工作时间呢?当然属于。但条例第十四条第(5)专门规定了出差认定工伤的情形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除非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发生了事故下落不明。毕某是在宾馆中突发脑溢血,不属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那么属于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吗?

本案中毕某认为“其是由于进入宾馆上台阶时不慎摔倒和在房间内不明原因趴倒在床前地板上而引发脑出血,应属于意外伤害”。但是在毕某提供的工伤申请书中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上台阶时不慎摔倒。医院诊断书也不能证明“其在房间内不明原因趴倒在床前地板”是引起脑出血的原因。

因此毕某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均认为人社局的决定书正确。

2、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应该由谁来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总有些单位,为了逃避社会责任,而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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