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出院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出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医疗终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院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30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规定进行鉴定。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和需要的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均可以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或者患职业伤情况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等。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不能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应当注意的是,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仅为医学上的结论只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在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最终的劳动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研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对功能障碍的评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级确定生活自理障碍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的护理依赖程度,共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五项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劳动能力鉴定是申请工伤赔偿金及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基础。
四、鉴定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请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局制,即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为最终结论,该结论是终局性的应当注意,申请人中请再次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超过这个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