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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 48 条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处罚标准: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 6 分。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一次记 3 分。

建议参考:

1、请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上的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避免超载。

2、在装载货物时,应确保货物固定牢固,防止遗洒、飘散。

3、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轮胎等部件,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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