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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 28 条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考:

1、了解交通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时,务必熟悉并遵守交通法规,包括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的含义和使用规定。

2、注意观察路况:保持警觉,注意观察周围的交通情况,包括其他车辆、行人以及交通信号的变化。

3、尊重交通设施:不要擅自移动、损毁交通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护栏等。

4、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人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交通设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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