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正文

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范围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该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

1、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也未能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以上内容具体告诉你关于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范围有哪些规定?的问题的答案,除此之外,本文还介绍了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范围有哪些规定和规定的具体流程。相信你已经从文中得到了你想要的答案。如果您还想咨询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范围有哪些规定?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