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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对债务的承担(公司注销后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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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的责任人是,由于公司终止,民事主体地位消失,注销后对其债务就不再担责。

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行为的,则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债权人无法再要求其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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