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小区业主,家住2楼,因为拖欠物业费用被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3100余元,其中包含了电梯使用费,还要求李某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违约金600余元。李某则辩称他住2楼,没有使用过电梯,不应缴纳电梯费。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缴纳物业费。而我国民法典有规定,建筑物除私人以外,共有部分需要由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全体业主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电梯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之一,李某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他主动放弃权利并不能免除缴费的义务,于是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缴纳相应的电梯费用以及物业费共计3100元。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电梯运行费属于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业主不能以自己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运行费。具体到这个问题来说,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不会因为你不乘坐就改变电梯属于你所有的这样一个事实。正是因为业主是电梯的所有权人,所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运行维护所支持的费用,也需要业主共同承担。业主不能以自己不乘坐为由拒绝缴纳该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