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2.对于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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