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对外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业务扩展、谈判、对公司进行管理等的权利。实务中,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的人,那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对其来说,还是有等价性的。但是对于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只是公司员工或者熟人挂名的法人,其风险就很高了,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虽然短时间看没有什么特别严厉的效果,但是对于经常出行,又急需贷款、购房、子女就读私立高校等等的人来说,限制作用就很大了,而且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只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因为从表面上来说,一个人能同意自己作为公司登记的法人,那么其对于风险应该是有认识并且能够承担的。
(二)刑事责任。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公司如果不及时补缴税款并支付罚款,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被以逃税、偷税、漏税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公司经营当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非法集资、诈骗等等时,公司法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如果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不是实际负责人,亦不是股东,那么就不要轻易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民事行为的自愿性决定了它在法律上没有情有可原,切忌因小失大。
二、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作为代持股股东,其在替他人或者公司持股的过程中,也存在以下两点风险:
(一)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名义股东会面临出资义务未履行的风险,在公司对名义股东代持股情况不知晓的情况下,公司及其他已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这过程中,名义股东可以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实际股东,如果公司及股东同意代持股的,出资义务由实际股东承担;公司及股东如果不同意名义股东代持股的,名义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出资后,有权向实际股东主张。
(二)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在执行公司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债权时,债权是可以主张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此时,因为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不能以其系代持股股东为由不履行出资义务,简单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其履行后,可向实际股东主张。
风险防范建议:名义股东要和实际股东订立代持股协议,写明权利义务,防止出现争议时无证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