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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离婚手续本人不去可以吗

问题解答:

办理协议手续,本人不去机关不予进行登记,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双方应当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递交各自的身份证、证、户口本,双方签订的。要求双方同时在场的目的是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以及离婚的意愿,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以及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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