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
但目前,由于缺乏国家立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没有国家标准,各省的定义各行其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标准有两种模式。
主流模式是根据户口和生活来源综合判断该人是否属于村集体。在这种模式下,如果符合某些情况,即使户口迁出,也会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况: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贴是安置土地丢失后不谋生的农民的费用。有权收取这笔钱的人自然是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迁出户口的人能否拿到这笔钱,关键在于是否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年产承包制度。在家庭承包中,全家共享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迁出户口但未真正离开家庭的,如服刑、服役、外出就学等,应当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被征收的,可以领取相应的安置补贴。
三、补偿农村农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幼苗
根据规定,这两种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所有者。原则上,户口是否迁出与所有权无关,因此户口是否迁出并不影响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有的不影响。
但事实上,农村房屋很少申请房产证。一般来说,征地时,政府以挂在房屋下登记的户主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