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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提起的资料是什么

【导读】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对于商标异议有何规定?下面法务时刻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异议提起的资料是什么

(1)填写代理人委托书一式三份;

(2)商标异议书一式三份;

(3)其他有关异议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1)填写代理人委托书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各一式三份;

(2)其他有关争议理由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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