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一男子闵某发现妻子何某疑与他人有染后,决定和妻子协议离婚,约定两岁的孩子由自己抚养,并承担所有共同债权债务。离婚两个月后,闵某发现自己与儿子不像,便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是排除其与小孩有生物学关系。闵某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女方存在欺诈情形,造成自己重大误解,便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案件中,何某在于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互相忠诚原则,导致闵某履行了其不应当履行的对小孩的抚养义务,该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造成闵某的财产损失,也对闵某的尊严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不知其生父是谁时,何某应当承担孩子的所有抚养责任,闵某可依法要求何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损失的费用,闵某无正当证据证实该损失实际全部产生,且即使产生部分损失,也是二人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返还闵某抚养费1.17万元,并赔偿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近年来,类似上述案例中所谓的“欺诈性抚养”纠纷逐年增加,受害一方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还忍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但伤害已经铸就,要勇于借助法律武器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什么法律救济呢?
1、夫妻一方对孩子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时,被另一方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可要求返还抚养费。抚养费的返还金额主要参考当地生活水平、抚养能力等因素酌情处理。
2、夫妻双方离婚时已就财产分配进行协商处理,若一方隐瞒子女非另一方亲生的重要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则另一方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能否得到支持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如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一方对孩子血缘的误解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
3、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生下与第三方的子女,致使另一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属于重大过错,给对方造成人格尊严等伤害,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