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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一方违约 另一方咋整?

2014年1月7日,张某(出租方)将地段非常好的自建房二楼房屋租赁给王某使用。书面约定租赁期为3年,从2014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租金每年9万元,每年2月底前交齐当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年租金的30%。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2014年11月,王某告知张某因经营不善可能无法继续租赁房屋。2015年12月20日,王某再次告知张某其已搬离该租赁房屋,不再租赁房屋,希望张某另行租赁。但张某一直未将该房屋用于招租。(划重点)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王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向张某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房屋,已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年租金的30%共计27000元的违约责任。另张某在明知王某不再租赁房屋且有能力将该房屋另行出租的情形下,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租金损失的扩大,故张某无权就房屋租金扩大的损失向王某主张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评析

减损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如果负有减损义务的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那么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这种义务是附加于非违约方的。

在适用减损义务处理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件:

1.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违约损失不断扩大

违约损害的结果并非一次性产生确定,可能随着时间和情势的发展继续扩大。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单方违约不再使用租赁房屋,致使房屋空置,而房屋空置时尚不能确定具体的损失,这需要取决于出租方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2.守约方具备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可能性

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可能造成损失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守约方负有采取措施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义务的前提是守约方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可能性。如果守约方根本不存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可能,附加守约方减损义务有违公平原则。

3.因履行减损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人承担

守约方采取措施止损而产生的费用是为了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带来的损失,而该种损失的发生与违约方的违约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关系,因此守约方因履行减损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4、守约方采取措施不会带来更大的损害发生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守约方采取措施的目的在于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守约方采取的措施产生的费用可能超过扩大的损失,则不应当强加守约方履行减损义务。

5、守约方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责任由守约方自行承担

当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有能力采取措施而放任不管,就违约后进一步扩大的损失,应由守约方自行承担。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可,即使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自己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所有的违约损失,因而对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后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放任不管,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实际上,在合同履行中,除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外,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中的减损义务便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法定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主张权利。

文字:谭雪梅

编辑:胡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