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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条例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实施办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17条规定,除、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那么应该怎么理解职工假的适用范围?

对比《条例》第2 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实施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与《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保持了一致,排除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与单位建立非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些职工实行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两类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适用法律:一是职工,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年休假;二是船员,其年休假的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再次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规定上述“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还是“之前在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事实上,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方可享受年休假。”还有些企业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则那些自其他单位离职后进入本单位工作,且在进入本单位工作前已经过一段时间无工作状态的员工由于已经终结了“连续工作”的状态,故在其再一次连续工作满12个月前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两种观点均是对法律规定内容的扩大性解释。实际上只要职工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与是否在同一企业无关。同时,法律对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所设置的“门槛”是一次性的。对于那些自原企业离职,经过一段时间休息至新企业工作的员工,只要该员工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能力”,而并非像有些企业所理解的,员工若要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在申请休假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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