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由企业承担的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4、经办机构对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专户”,并相应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帐户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利率计算利息。
5、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性或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职工死亡后,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1995]39号)
发布日期: 1995年8月18 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月1 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险字[1997]第151号)
发布日期: 1997年3月31日
执行日期:1997年3月31日
参见:《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2]3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30 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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