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正文

无权处分的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实践中,有不少人都以自己的所有物被无权处分为理由,认为与该物有关的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并要求法院予以撤销。那么,在法律上,无权处分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无权处分的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无权处分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或以上;

2、合同订立时应依法进行,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律师补充:

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不可以撤销。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