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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碍信用卡,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177 条之一第 2 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的详细解读》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使用频率的增加,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为了有效打击这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犯罪构成要件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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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数量在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2、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在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在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在三张以上不满五张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量在三张以上不满五张的。

相关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明确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1、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 1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25 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 50 张以上不满 250 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行为,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应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第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 张以上不满 100 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50 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 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0 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0 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

3、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1 张以上不满 5 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 5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卡的认定:在认定信用卡时,应当以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依据,对于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数量的计算:在计算信用卡的数量时,应当将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分别计算,并且对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也应当计入数量。

3、主观故意的认定: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获取信用卡的来源等因素,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是否承认具有主观故意来认定。

4、犯罪情节的认定: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是打击信用卡犯罪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法予以惩处,也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防范信用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