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杨女士恋爱两年分手,分手当日杨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张先生向杨女士出借款项5万元。随后张先生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5万元借款。杨女士称她是受到张先生的胁迫才出具的借条,并向法庭提交2022年11月27日张某与杨某某的通话录音一份。
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张先生向杨女士微信转账、发红包百余次,每次金额几十元至万元不等,总金额高于5万元,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体现借贷的合意,情侣之间频繁微信转账、发送红包且金额不定,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一般法律特征。且根据杨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和张先生拍摄的杨女士手持借条和身份证的照片,法院对杨女士因受胁迫才出具借条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评判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性质,不能仅凭借据,而是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还要看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综合认定。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合意,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予,如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或“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金额,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旦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而较大金额的财物转账一般系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若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以金钱维系的感情注定不纯粹、无结果,不正常恋爱的开始也预示着“不体面”的结束,正常的恋爱关系应在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追求精神的碰撞,清醒、自知、自制才能避免陷入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