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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考量因素有什么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考量因素有什么的观点吧。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网友咨询:

  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考量因素有什么?

  律师解答: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补充: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对于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考量因素有什么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