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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有没有未遂的可能

  一、危险犯有没有未遂的可能

  危险犯有无未遂可能,在学说上存在否定说、折中说与肯定说之争。

  1.否定说认为危险犯只有既遂形态,而没有未遂形态存在。持否定说的学者一般认为,危险犯不可能存在未遂是因为危险状态不仅是犯罪既遂的标准,也是,只要危险状态出现,就成立犯罪既遂,而没有存在未遂等形态的余地。如有学者指出:“危险犯也是以犯罪结果(一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在危险犯中不具备一定的危险状态,也就同样是犯罪的不成立。所以,危险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还有学者认为,危险犯在本质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只不过通过立法者的拟制和承认而成为独立的既遂犯,既然是法定的既遂犯,自然也没有成立未遂的余地。

  2.折中说认为只有部分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但对于哪些危险犯有未遂形态则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而抽象危险犯没有未遂。其立论依据为,具体危险犯以发生一定的危险为要件,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具体危险犯的行为,却没有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时,就成立具体危险犯的未遂。而抽象危险犯则不以发生现实的危险为必要,与单纯行为犯相近似,通常不认为有未遂存在。第二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存在未遂,而具体危险犯不可能有未遂。如意大利学者**奥·帕多瓦尼认为,具体危险犯很难说存在具有可罚性的未遂,而抽象危险犯原则上就应该承认犯罪未遂形态的可能。我国台湾学者林*田也认为,假如构成要件行为并不致形成具体危险,则不但根本不致成立犯罪,而且也不会成立未遂犯。因此,具体危险犯不应设有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3.肯定说认为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

  二、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

  法务时刻提醒您,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而危险犯的既遂在实施行为的基础上还有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危险犯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法务时刻提醒您,危险犯的具体含义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