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按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如下3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犯罪处理。而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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