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欲让入赘丈夫净身出户,三次起诉,终因不想分割财产而未能如愿,丈夫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2013年5月9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妻子对丈夫给予经济帮助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龙胜县开发新区时,征用了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告与父亲、母亲、弟弟、祖母、外祖母共被征收土地9.332亩,并获得政府安置地194平方米,建房时,需按协议价交纳土地出让金。2011年7月12日,曾玉花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30326元依法取得了129.60平方米。同年11月21日,曾玉花与他人合伙在所购土地上建房,即由被告出土地,他人出资建房。曾玉花分得一、二、三层和七楼的一套两房一厅,现房屋已基本建成。另查明,其父母已按政策另建新房并入住。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经过自由恋爱结合,基础相对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多次诉讼,分居近四年时间,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讼争的,综合考虑土地取得的时间、原因及出资等,该房产不宜认定为。原告刘家军于1998年将户口从家乡迁至被告曾玉花家,虽未分得田地,但与曾玉花共同生活了十六年,在曾玉花家中奉献了自己的青春,亦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现被告曾玉花名下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房产),且价值较大,而原告刘家军只身一人在县城打工谋生,生活困难,离婚时,曾玉花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刘家军与被告曾玉花离婚;曾玉花一次性给付刘家军经济帮助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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