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建议参考: 在进行诉前保全时,申请人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诉,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从而导致申请人的保全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诉前保全后,尽快准备起诉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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