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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生前先后立了几份遗嘱,去世后继承人应该按哪份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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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今年八十岁,是个文化人,无儿无女,孤身一人,一直都是侄子一家在照顾自己,现在老张感觉身体已经大不如前,怕随时会撒手人寰,就想立一份遗嘱安排好自己的后事,处理好自己的财产。

于是,老张抽空自己在家里写了一份遗嘱。没过两天听别人说遗嘱要做公证才有法律保障,于是老张又去公证处办个一份公证遗嘱。办完公证遗嘱后,觉得遗产分配不恰当,又去找朋友见证弄了一份代书遗嘱。这样前前后后老张总共立了三份遗嘱,这才放下心来。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老张立完遗嘱后就驾鹤西游了,那我们应该以老张的哪份遗嘱为准来处理老张的遗产呢?可能有的人会说,应当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为《继承法》有规定。那这就错了,因为《民法典》施行后,《继承法》就废止了,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强的了,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我们只需要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所以老张如果驾鹤西去,那应该按老张第三次立的代书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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