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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私取被查收车子被按偷盗处分,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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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下发的一份处分决定文件,引发网友关注。处分文件显示,该学院一名大学生因私自取回被保卫处查收代保管的电动车,被学院认定为涉嫌偷盗行为,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该学生骑回被学校保卫处查收的电动车,真的算偷盗吗?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学校保卫处是高等学校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尽管该部门负责校园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但不是相关法律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有校内执法权,没有扣押学生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授权或者法定职责,其扣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学生对自己花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享有物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利,属绝对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或者机构非因法定事由均无权剥夺物权所有人行使物权的权利。学校把学生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偷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外,学校予以的处分是否合理?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可能会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也会对涉事学生今后的就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更有可能涉及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学校的这种处分行为属于定性不准确,或者可以说表现出了学校对相关法律规定认知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

学校出于保护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安全等考虑,对学生在校园内使用代步工具的行为进行规定或限制,初衷是好的,本无可非议,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一刀切,要依法依规行事,不能忽视学生的基本权利,无视学生的正当合理诉求,特别在剥夺、限制学生对特定权利的行使方面要慎之又慎,不能违法违规,要平衡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妥善处理学生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维护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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