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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几天,标准工时加班费怎么计算?

一、职工假有几天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标准工时怎么计算

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应该是除以21.75天。

之所以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有上述疑问,是因为原来我国职工的日工资是按月工作日来折算的,但是2008年劳动部下发了通知,将职工的日工资改按月计薪天数折算,原来按照月工作日天数折算的办法废止。劳动保障部已发出通知,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2000年版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但新的通知中,日工资的折算将依据月计薪天数来定。这意味着节假日调整后,日工资折算既不会按原来的20.92天折算,也不会按照此前媒体报道的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北京完全按国家要求执行,具体计算办法完全按照劳动部下发的通知来执行。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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