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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院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故事: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构成医疗事故四个条件。
(1)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这些人员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
(2)要求医疗行为违反 关规定。这里的相关规定,指法律 、法规 、规章、规范等,既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的相应规定。
(3)主观上属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这里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此外,还要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 的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条件与前三个条件 一样,也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则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同样,如果只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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