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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务派遣为由拒付工资?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却以劳务派遣、

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一起来看本期以案说法



2021年4月,曹某经由案外人新某公司介绍到世某公司处工作。应聘时,招工人员未明示是世某公司直接招工,还是由新某公司招工后进行劳务派遣。

工作期间,曹某未与世某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同年5月下旬,曹某的工资未能如期发放,找到世某公司讨要无果,遂成讼。

世某公司认为,曹某是由新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驻到其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已与新某公司核算曹某工资并支付给了新某公司,曹某应向新某公司追讨。上述抗辩意见,世某公司没有举证予以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世某公司向曹某支付工资8328.8元。双方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世某公司主张其与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系由案外人新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驻到世某公司处提供劳务,世某公司未能就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劳务派遣相较于传统用工方式,具有降低用人成本支出、降低管理成本、减少劳动纠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分散用人风险等各种优势,虽然劳务派遣使用工单位在用工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新理念得以实现,但作为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履约,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

实践中,当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出现问题或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由于复杂的用工情况、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劳动者维权可能会非常艰难。在此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签订单位是否与用工单位一致、劳务派遣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工资给付是否合理等问题,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当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寻求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