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被拆迁,拆迁补偿款中包含了对另一方的补偿。
2、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取得的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房是在婚前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拆迁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也可能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建议参考:
1、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2、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尽量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3、如果对拆迁房的归属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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