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正文

传销批捕后取保候审好办吗知乎(传销批捕后取保候审好办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批捕后好办(传销批捕后取保候审好办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参加传销活动,亏钱、未获利被抓,可争取取保候审!

李泽民律师:广强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犯罪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参加传销活动,亏钱、未获利被抓,可争取取保候审!

在我中心经办的一起“外汇投资理财”类的传销案件中:

当事人Y某经朋友推荐接触到了涉案公司的投资项目,该公司系海外公司,在国内陆续推出多款投资理财项目,包括企业内部股票、虚拟币、积分、私募基金产品等等,并设定了不同的投资规则。

当事人Y某为实现财富增值,投资参与了涉案项目,通过复投的方式参与了涉案公司的多个投资项目,本人投资有2000余万,截止案发大量积分、产品没有提现、兑付,损失1500余万。

在投资参与项目的同时,因其笃信项目的合法性与可盈利性,热心的她又将自己的投资经历、投资心得向他人分享。

后续,办案机关以Y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

在讯问期间,Y某多次向办案人员说明自己并未从中获利,因为积分不能提现还存在亏损的事实,但是该辩解并未引起办案机关的足够重视,办案机关始终围绕传销模式、发展人数、收取的资金的途径及数量、参与行为等事实进行调查、讯问。

Y某在会见律师时,着重提到自己并未从中获利,是投资者、被害人,并且询问律师该情节存在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无罪?而为何办案机关对于这一情节并不关心?

对此,我们很理解当事人的心情,但是我们也要给当事人“泼一些冷水”,也即获利情况在传销犯罪中并非办案机关关心的常规重点。

一、为何当事人关心获利情况?

我们之所以说理解当事人的心情,是因为获利情况对于他们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误以为”获利越多处罚越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经济犯罪,而通常来说处罚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就是:获利(违法所得)越多,则处罚越重。

有的经济犯罪违法所得是入罪门槛和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50万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有的经济犯罪则是将违法所得作为判处罚金刑的基础,如非法经营罪规定,构成本罪时,要“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于是,部分当事人甚至认为,参加传销活动没有获利就不构成犯罪。如(2020)豫1303刑初874号判决书中,当事人陈述【我就是L某聘请的专业讲师来讲课的。我才开始不知道“××公司”是传销公司,后来知道,我想着我没有获利,也就没有理会这回事。】

因此,一些当事人误认为:在传销犯罪中,违法所得也是重要的定罪量刑基准,所以迫不及待地想要表明自己属于未获利、获利很少的情形。而事实上,获利情况并非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法定量刑情节,而只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影响本罪的最终刑期。

(二)获利情况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财产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经济犯罪,不仅表现为涉嫌传销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较为扎实的经济基础,也意味着办案机关对于涉案财产、违法所得(获利)将采取判决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置措施。

正是因为涉嫌传销活动的当事人具有扎实的经济基础,所以很多情况,和传销活动相关的财产、获利在当事人的财产组成中仅占据很小的部分。而大多数情况下,办案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财产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而是往往采用的“全部”查、扣、冻的措施。

而且,在最终的判罚上,一旦合法财产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获利,则极大概率要面临予以没收的处罚。

因此,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急于表明自己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情况,以免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不当认定涉案财物,进而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受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对于获利情况的关切,一方面可能因为存在误解,认为获利情况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定罪、量刑;另一方面担心忽略认定未获利、获利较小情况会危及自己的财产安全。

那么为何当事人这种热烈的关切:急于表明未获利、获利较少的情况,很多时候并未得到办案机关的关注呢?

二、办案机关不关心获利情况的多重原因

结合当下的刑法规定,以及我们的长期办案经历,我们认为原因是多元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获利情况”在立法中的缺位

简言之,获利情况并非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法定量刑情节。

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对传销犯罪进行侦查,还是检察院对于传销犯罪进行审查起诉,抑或是法院审判。办案人员最关心的永远是,具体模式能否认定为传销活动,作为构成要件的层级、人数、参与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传销金额,其次关心的是,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而对于获利情况,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关注则极为寥寥。

有的判决书也直接说明:获利情况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如(2018)川1402刑初93号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对于自身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及获利情况,不影响对其行为的性质认定,故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如(2019)京0114刑初99号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G某没有获利、反而有经济损失的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类似的处理意见还见于(2020)鲁1426刑初109号、(2021)辽0624刑初7号、(2014)呈刑初字第156-1号、(2017)苏0111刑初589号、(2017)晋0882刑初17号判决书的裁判说理部分。

这说明由于获利情况并未规定为传销犯罪的定罪、量刑的要件,因此,相当一部分办案机关认为,是否存在获利?获利多少?对于本案定罪量刑影响甚微。

(二)未获利、获利较少的查明难度高

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获利情况并非传销犯罪的定罪、量刑要件,但是由于其关系到经济犯罪中的资金流向、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当事人的涉案情节等要素,所以在传销犯罪中的判决中,围绕获利情况的控诉、证据、辩解、辩护并不在少数。

经统计,在能够查询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10064份公开判决中,提到当事人获利的情况的判决有4495份,占比44.7%。

其中大多情况属于当事人辩解或者辩护人辩护观点称:当事人未获利或者获利较少,而针对这一辩解和辩护观点,部分法院采用的上边的“获利情况不影响对其行为的性质认定”予以回应,也有一些法院认定“被告人未获利的辩解得不到在案证据的支持”进而不予采纳辩护观点。

如:(2015)银刑初字第143号判决书载明:关于被告人P某在传销活动中未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再如:(2019)桂0502刑初501号判决书载明: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下线非自己发展且未获利”的相关辩解及辩护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还如(2020)辽1421刑初178号判决书载明: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Z某已将非法获利款中的120余万元返还给下线会员,获利较少的意见,本院认为,该事实只有被告人Z某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

因此,即使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未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观点,但是由于实际获利情况通过在案证据查明难度高,所以无法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持“未获利”、“获利较少”,进而导致办案机关对于获利情况的关注进一步削弱。

(三)求情辩护的方式难以触动办案机关

由于立法未将获利情况纳入到传销犯罪的定罪量刑构成要件之中,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该酌定量刑情节并未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之,真实获利情况往往掩埋在浩如烟海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之中,想要梳理出证明当事人未获利、获利较少的证据难度极高。但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未获利、获利较少而被重惩,甚至于既要坐牢又要被没收合法财产真的很委屈。

于是,导致传销犯罪的辩护中会常常出现围绕未获利、获利较少而形成的求情式辩护情形,也即当事人提出自己未获利、获利较少的辩解,辩护律师同样提出当事人未获利、获利较少的观点,一般还会辅以“初犯”、“认罪态度好”等常见的求情式辩护情节,进而希望能从轻处罚。但是由于这类求情式辩护并未围绕获利情况进行举证、质证,法官并不会认真对待。

体现在判决书中的表现则是:要么在裁判说理部分对于该辩护观点置之不理,要么笼统说一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不关注未获利、获利较少的原因是多重的:

其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原因是: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并非本罪法定的定罪量刑情节;

其次是因为,查明当事人获利情况的难度较高,在当事人提出自己未获利或者获利较少时,往往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无法引起办案机关的关注。

再者,未获利、获利较少有沦为求情式辩护情节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未给予其必要的重视,自然也无法得到办案机关的重视。

此外,当然还存在控辩审三方对于获利认定的不同标准,有时会导致围绕获利情况的辩护沦为了“鸡同鸭讲”式的错位沟通,进一步削弱了办案机关对于未获利、获利较少情节的关注。

三、结语:当事人对于未获利、获利较少情况的热切关注,与办案机关对于未获利、获利较少辩护情节的冷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并不意味着,未获利、获利较少这一情节是无价值的。

如《参加传销活动,亏钱、未获利也被抓,怎么办?》一文所说:“行为人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在未获利、获利较少甚至有亏损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当事人参与传销犯罪的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进而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而即使在被提起公诉的案例中,也有很多当事人因着未获利、获利较少得到了从犯地位,进而获得了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详情可继续关注本系列文)

这一情节之所以能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基础逻辑就是:经济犯罪中,获利多少往往与作用大小相匹配,因此,未获利、获利较少某种程度上彰示着当事人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

但是,当事人明知自己未获利、获利较少与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存在未获利、获利较少事实,进而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从犯地位,中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桥梁。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态度,从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抽丝剥茧般提取出证明当事人未获利、获利较少的证据体系,并围绕该证据体系进行扎实、专业的法律论证,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案件处理结果。

回到文初的案例,当事人Y某在听完律师的分析后,因着未获利、获利较少就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观念而形成的乐观心情受到影响。但是,经由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的反复沟通,最终公安机关接受了当事人未从传销活动中获利,属于投资人、被害人的观点。

目前,前期被逮捕的当事人已成功取保,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们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传销##取保候审##参与人#

传销辩护研究(七):办理传销案件中,各层级涉案人员取保策略

按语:在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辩护团队近来办理的多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均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当传销遇上互联网,发展速度之快、涉案人数之众、内部层级之多令人咂舌。在如此庞大的传销组织内,有顶层的设立者,有各个层级的”市场经理”,有为项目服务和”跑市场”的二级人员,还有底层的参与人员。各个层级的涉案人员所处的位置不同,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各层级人员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就有大小之分。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务,为各层级涉案人员争办取保候审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从基层涉案人员说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不难看出,基层涉案人员并不属于组织、领导者,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法律虽如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证据繁多、案情复杂的传销案件时要理清层级关系往往需要较多的时间,公安机关如果对该层级人员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一般会将拘留时间延长至30天。

在这段时间里,涉案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可能会放弃一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忽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不仅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阻碍,也容易把自己置于更为不利的境地。

对于该层级人员,应尽量争取在30天之内,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事实,力证自已没有达到三层30人的立案标准,说服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不向人民检察院呈请逮捕。在拘留后30天以内,公安机关将会对该层级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该阶段,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

其次,在基层涉案人员上面的是低层级的”市场经理”

通常来说,这是组织内部最庞大的层级,这一层级的人员主要的犯罪行为是发展下线(”拉人头”),通过”拉人头”按比例赚取下线的注册费,并且其发展下线的层级和人数已经达到《意见》三层30人的立案标准。

该层级涉案人员一旦符合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经过30天的侦查便会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7天,这两个时间段合起来就是实务常说的”黄金37天”。

该层级涉案人员虽然达到立案标准,但一般来说尚未达到人数120人以上、资金250万以上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位于该层级的人员,在审查批捕的7天以内,辩护律师应竭尽全力从该类人员涉案的层级、人数、金额、有无犯罪记录、实务中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居多以及取保候审后无社会危害等角度,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一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会立即办理取保候审。在该阶段,决定机关为人民检察院。

再次,在各层级”市场经理”之上的,属于整个传销组织的第二层级

一般来说,这一层级有两类人,一类是为传销组织服务的人员,这些人主要是负责宣传、网站维护和资金流转;另一类是在时间上较早进入传销组织”拉人头”的人员,一般冠以”大区经理””某某区负责人””大总管”等称呼。

处于该层级的人员,人民检察院一般会作出逮捕作决定。逮捕之后,由于传销案件取证的复杂性,公安机关往往会用足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在这两个月内,传销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各类鉴定意见将逐步完成,案件的金额、人数、层级等核心事实将逐渐清晰。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该层级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传销组织的顶层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刑终字第384号判决书为例,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胡某乙、孙某乙、孙某丙、胡某丙、胡某丁、屠某某、胡某戊、唐某某等11人,在传销组织中分别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各种不同职务,承担协调、宣传、培训等辅助性领导职责,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罗某某等被告人被判处九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为该类层级人员申请取保候审成为可能。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为逮捕之后至移送起诉之前。该时段由于跨越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取保候审较为复杂,侦查阶段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权在检察院。

最后,处于传销组织顶端的,是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

对于该层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司法实务,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例外的情况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该犯罪嫌疑人确实是组织的设立者。

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积极退赃的情节,法院最终可能会判处缓刑,在此基础上,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空间就大了不少。

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刑终字第00319号判决书为例,法院最终认定杨某乙、杨某甲、李某、晁某甲、余某、林某、孙某、秦某以康婷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产品为依托,以购买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乙作为传销活动的最高上线,属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杨某乙……分别依法减轻处罚。因杨某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最终判定上诉人杨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第二种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身不是设立者而被误当成设立者,或者说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是设立者。

在时下盛行的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很多”资金盘”(传销载体)都是由外国人员在国外设立并由其引入中国,在中国发展下线进而使中国区域成为其庞大传销组织的分支。这种情况下,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在国外,国内的市场发展人员或进入较早的一些从事宣传活动的人员往往在侦查阶段会被误以为是传销组织的顶层人员。

以上两种情况,需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后,根据事实和证据,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争取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如果案件起诉到法院,取保候审几近不可能。在该阶段,决定机关为人民检察院。

众所周知,在现行中国司法体制下,成功取保候审对于刑事辩护意义重大。具体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效辩护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对于当事人最终的裁决结果将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就笔者办理的案件而言,取保候审后案件最终出现两种结果:

1.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2.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版权声明:本文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团队李泽民律师、黄佳博律师共同原创文章,未经

湖北组织传销罪刑事案件成功取保候审不予起诉

湖北组织传销罪刑事案件成功取保候审不予起诉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案件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肖小勇律师及时多次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肖律师接手案件后,积极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机关沟通,肖律师通过沟通后认为,李某某虽然加入1040工程,并上总多年,但其上总后多年已经离开团队从事其他行业。因此,肖律师据此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案件处理:

本案嫌疑人未被逮捕羁押,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辩护服务。本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作出对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地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

湖北组织传销罪刑事案件成功取保候审不予起诉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案件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肖小勇律师及时多次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肖律师接手案件后,积极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机关沟通,肖律师通过沟通后认为,李某某虽然加入1040工程,并上总多年,但其上总后多年已经离开团队从事其他行业。因此,肖律师据此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案件处理:

本案嫌疑人未被逮捕羁押,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辩护服务。本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作出对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地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