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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的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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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网友咨询: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的哪些情形

律师解答: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3、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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