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非法拘禁为了合法债务的问题带来帮助。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容易与抢劫、绑架等行为发生混淆,在以前的文章中,范律师进行过专门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索债型非法拘禁涉及的债务种类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为了索取的债务,不仅可以是合法债务,而且可以是非法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债务。
(一)合法债务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不能主张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为讨还债务,采取了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的极端行为,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从而构成非法拘禁罪,这种情形是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
(二)非法债务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为了索取的债务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是否形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了索取赌债、嫖资或者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要确定行为人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三)索债数额超过实际债务数额这种情形的前提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或者非法债务,如果确实不存在债务关系,行为人假借索取债务的名义采取拘禁等手段索取债务,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或者抢劫罪。
在此种情形下,要注意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如果被告人基于对债务数额、范围、利息等存在错误认识,超出实际债务数额以拘禁方式索取债务,依然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而不构成其他犯罪。
如果被告人明确知道债务数额,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债务”,则构成绑架、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
(四)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数额等情况,现有的证据不能明确证实,但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以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了扣押、拘禁等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等目的,因此,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行为,并在主观上确定被告人的索债目的。
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根据危害结果,判断构成的犯罪是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按非法拘禁罪处罚。
若在非法拘禁行为的基础上,致人重伤的,根据主观的目的,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它是怎样量刑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
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
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
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
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
至于婴儿、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
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拘禁为了合法债务,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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