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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 109 条怎么处罚?

交通法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参考:

1、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后,请务必按时缴纳罚款,避免产生额外的滞纳金。

2、如果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为了避免被处罚,更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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