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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坐副驾被判刑!没开车也构罪的情形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迅速飙升为全国刑事案件排名第一的地位,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但危险驾驶罪不仅惩罚醉驾的人,同样也可能惩罚同乘的人。

案例一

丽丽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一向好热闹的王强时不时就呼朋唤友聚餐、唱K。3月2日晚,王强与朋友吃晚饭时喝了不少酒,之后又到丽丽的KTV继续娱乐,期间二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离开前,王强自觉不胜酒力,丽丽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王强便将车钥匙交予丽丽,由丽丽驾驶该车搭载王强等人回家。车刚开出去没多久,丽丽醉意上头一把将车子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丽丽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l/100ml,构成醉驾,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

法院判处王强、丽丽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张三与李四一同吃饭饮酒,饭局结束后,李四从酒桌上拿起被告人张三的车钥匙,驾车载着张三离开了饭店。当李四驾车行驶至市区某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李四被判刑后,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车主张三亦被提起公诉。因为张三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明知李四饮酒的情况下,对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不加阻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根据张三的具体犯罪情节,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其中,醉驾的标准是,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mg/100ml。

据估算: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毫克/100毫升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存在减轻刑罚的情形。同时,行为人对是否喝酒、喝多少酒都具有可控性,因此,醉酒后驾驶车辆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就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故,实践中,机动车同乘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文上述两个案例中,不仅要求车主自己酒后不开车,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否则,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就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几种情形

1、“帮助型”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实践中,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的,却仍然提供车辆供驾驶员驾驶,或者虽然没有提供车辆,但是帮助醉酒人找车;以及行为人先到路前方帮忙看有没有警察,如果没有,则让醉酒人赶快开车,并告知这个口没有警察查车,下个口就可以放心啦等情形,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教唆刑”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仍然教唆、胁迫或指派其驾驶车辆,比如,醉酒人本来不敢开车,但行为人却说没关系,不用担心,没有交警抓;行为人和醉酒人是上下级关系,命令醉酒人必须得开车,甚至不开不行。

3、“劝酒型”共犯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却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或者酒后进行劝导、怂恿,说我不信你胆子这么小,你就得开等言语。

4、“合驾型”、“不作为型”共犯

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案例中的张三、王强就属于第一种情形,在明知李四、丽丽饮酒的情况下,不仅未实施任何阻止行为,反而将车辆交给对方驾驶,实质上是以默许的方式同意酒后驾驶,即明知李四、丽丽饮酒却还提供车辆供其驾驶,而且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因此,与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此提醒诸位读者,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一定要牢记三个“不要”:

一是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

二是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

三是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同时,发现同席者欲酒后驾车的,不论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员,都要应及时予以制止,以免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