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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

【导读】在连续停止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责令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使用的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被采纳的情况下,商标就会被撤销。那么,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法务时刻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权人的救济途径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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