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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离婚,妻子要“替夫还债”?

【导读】

夫妻感情破裂后,离婚往往是大多数人的选择,然而离婚时有可能出现一方突然被告知另一方私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要求共同偿还的情形。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为何一方举债却需另一方偿还?如何有效规避突然“被负债”呢?


【案情简介】

阿娟和大军(化名)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声明两人婚后用于各自名下经营活动的借款由各自承担。2014年5月两人的婚姻走到终点,离婚时,离婚协议书载明:两人以各自名义的借款各自承担,双方无共同债务。

然而,还是有债主找上来了。债主名叫阿美,她到法院起诉大军和阿娟,要求两人偿还其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借据显示,大军共向阿美借款39.7万元,除已陆续偿还的20.7万元外,还有19万元没有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大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19万元及其利息,阿娟应对其与大军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借款本金18.51万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阿娟一直觉得“有诈”:她和大军的婚姻仅维持了不到三年,她对债务完全不知情。而“债主”阿美是大军的前女友。

阿娟上诉了,她指出了大军和阿美昔日的男女朋友关系及存在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并对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了举证。


【律师评析】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决结果】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大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其利息,驳回阿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即使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夫妻一方仍有为对方承担债务的风险。有时甚至会出现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那么,为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最高法司法解释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两种情况除外,第一种就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此外,《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的原则。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防止无辜“被负债”的情况发生,又能保障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如何做到规避‘被负债’的风险呢?

1、 牢记“共债共签”

2、 记账是关键

3、 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4、 分居时签订分居协议

5、 积极应诉,积极举证

6、 知己知彼,加强沟通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