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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1、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统一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原行业统筹的政策规定1998年度记帐比例高于11%的,统一按11%的比例予以调整。

2、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6、1997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与1998年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3、、1998年1月1日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同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帐利率计算利息。1998年按8%利率计息,原行业公布的1998年度利率高于我省的,当年按原行业规定计息;1999年、2000年均按5%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计半息。

4、行业统筹企业参保职工(含下岗职工)中,2001年9月底前已死亡或调出的人员,不再建个人帐户。

5、省社保局对各行业统筹企业上报的职工个人帐户有关数据和资料,要逐人审核验收,以保证个人帐户记录准确无误。

6、从2001年10月1日起,新增退休人员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经省社保局审核验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为依据计算。

7、各行业统筹企业要按照《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系统》软件(单机版)的要求,认真填报有关基础数据,并在年底将职工个人帐户软盘(或光盘)和有关资料上报省社保局。

参见:《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实施意见》(劳社秘[2001]269号)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24 日

执行日期: 20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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