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正文

整形美容机构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是否必然同时侵害名誉权?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整形美容机构在其官网上发布标题为《做双眼皮好不好?双眼皮手术好不好?》的专题解读文章,该整形美容机构在其文章中引用中国大陆某知名女演员的剧情照片。该整形美容机构的利用其官网作为营销手段对不特定网民进行公众营销并获得不菲收入。该知名演员后发现整形美容机构未经其本人允许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活动,实现自身不当商业利益,已严重侵犯该知名女演员的肖像权。同时,该整形美容机构将其本人照片挂至官网会令公众误认为其曾接受过该类服务,侵犯其个人名誉权。后该女演员将整形美容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争议焦点:

该整形美容机构侵害了女演员的肖像权是否也同时侵害你是名誉权?

法律评析: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过错程度、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主体为民事主体。

其中,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为采取侮辱、诽谤等行为,损害后果表现为被侵权人社会评价度的降低,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主要采用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整形美容机构利用发布图文照片方式使公众误认为该女演员可能采取了眼皮手术,但对眼皮手术的内容主要以中性语言表述做的好不好的问题。即使他人误认为该女演员做了霜眼皮手术,也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度降低。对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结合社会背景、经济发展、价值取向、射案当事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等因素加以综合认定判断。

综上,该女演员的照片被采用使他人误认为其做了双眼皮手术,但并不会必然导致其社会评价度降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


来源 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