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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军今年25岁,2017年12月,沙军乘坐父亲的车到广州,到达广州市区后,沙军与父亲分开自己前往广州增城区找战友相聚。
中午12时,沙军和战友沙某先来到战友阮某家中,三人喝茶小坐一会儿后到附近某酒店为沙军订房,然后去吃饭。13时许,另一个战友刘某赶到,四人吃完饭后由万某开车一同去到万某家中聊天。15时许,四人一起去到某奶茶店打牌喝奶茶。17时30分左右,因阮某家中有事,刘某、沙军和万某送阮某回家。后三人前往酒店退房,并吃晚饭,期间仅刘某与沙军喝了少量药材酒。
晚上9时许,刘某、沙军和万某又至某创意园散步拍照,后去到一酒吧。万某到酒吧不久,约21时40分左右离开回家,仅余刘某和沙军两人在酒吧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2时许。后二人又至当地万达广场附近吃宵夜。
约莫凌晨4时,两人到某宾馆开房睡觉。沙军通过微信找到一名女子提供****。4时20分许,该女子进入房间内与沙军发生性关系后,于5时左右离开。其后,沙军从宾馆房间窗台坠楼后死亡。
经环卫工人发现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在早上6时许到达现场,刘某才发现沙军躺在宾馆窗户下方的楼下,已经死亡。经派出所确认,沙军是因为饮酒过量后意外坠楼身亡。
沙军的父母认为同沙军一起喝酒的三位战友对沙军不管不问,没有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没有尽到安全的护理、管理义务,致使沙军死亡,因此要求三位战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裁判文书网)
庭审中,三位战友认为:1、沙军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的责任;2、沙军死亡行为是发生在战友离开之后,因此对沙军不存在照顾、管理、保护或其他义务的情况;3、沙军父母起诉侵权,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三位战友战友存在过错。
那么,一起喝酒的三位战友是否需要对沙军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呢?
1、沙军的死亡是因饮酒后意外坠楼所致;
2、沙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其无节制的饮酒致使其认识和辨别能力降低,行为控制力减弱,最终导致了意外坠楼这一死亡惨剧的发生,这是沙军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应自负全部责任。
3、沙军与三位战友聚会聊天、吃饭等正常社交活动的先行行为,并不足以触发三人对沙军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也无证据证实三人有劝酒行为并致使沙军饮酒过量。中途离开的阮某和万某更是在沙军醉酒前离开的,离开时沙军并无不良状况,因此无法预知沙军之后的行为,更不应对离开后沙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在沙军大量饮酒后,战友刘某与沙军一同前往宾馆开房休息,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刘某对沙军之后的坠楼行为无法预知,更无从预防。
因此法院认为,三位战友无需对沙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相约一起喝酒吃饭,开心就好,不要过度饮酒,也不要劝酒!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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