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建房是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用彩礼建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中用彩礼置办的房产应该怎么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我们很容易判断彩礼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如果用彩礼在婚后置办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们结合案例来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原告许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无子女,被告许文华系再婚,与女儿一起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年16周岁;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6万元,2017年3月,原被告统统修建四间一层半房屋。且双方签订有《结婚协议》一份,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李菊花)居住三间旧砖木房,结婚后双方共同在原基础上改建三间两层楼房,双方要同心协力,保证工程顺利竣工。2、经双方协商,乙方(许文华)同意给甲方彩礼,壹拾陆万元,用做修房基金,由于特殊情况,现付现金壹拾万元,相差陆万元由介绍人担保,在修房中期保证付清,保证建房如期完成。3、彩礼过后,甲方同意马上领结婚证,并在修房前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保证相互体贴、互敬互爱。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7年3月开始动工修建房屋,2017年6月修建完工。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以被告名义申报建房手续,建房资金并非原被告二人婚后通过共同生产经营而积累共同财产,其
后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在2016年10月领取结婚证后,共同生活了半年时间,许文华遂回到勉县张家河原籍生活,双方修建房屋的资金虽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虽然本案房屋系用彩礼建设,最终因修建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后,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故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活中要想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应当签订协议对房产归属进行约定,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夫妻共建的房,咋成了公公的个人财产
原标题: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后,在财产分割时却发现,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竟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建的房,咋成了公公的个人财产
该案部分重要卷宗一直放在承办检察官案头
“多亏检察官帮忙,不然我现在只能带着孩子睡大街了!”近日,在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室内,孙某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含泪道谢。不久前,随着法院作出撤销房屋确权判决书的裁定,孙某与前夫赵某甲一家的纠纷终于暂告一段落。
丈夫多次起诉离婚
唯一住房竟无法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现年50多岁的孙某是一名标准意义上的家庭主妇。1987年,她与赵某甲登记结婚后,一直过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平淡日子。为了让在外打拼的丈夫无后顾之忧,孙某一心操持家务,拉扯两个孩子长大。然而,持续了20年的平静生活被一纸传票打破了。
2006年4月的一天,正在家中打扫卫生的孙某突然收到一封来自法院的传票,丈夫赵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如遭雷击,她完全不明白,日子过得好好的,两个孩子还没有成年,两人的感情也没有破裂,丈夫为什么会突然提出离婚?孙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赵某甲最终同意撤回起诉。
婚是不离了,赵某甲的人和心却都离了家,赵某甲以工作为由长年不着家,孙某则过起了“丧偶式育儿”的日子,一心扑在两个孩子身上。
但是,表面平静的日子实则暗流汹涌。2013年、2014年、2015年,赵某甲又连续三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因此被扰得身心俱疲,2015年7月,她终于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小儿子归孙某抚养。
随后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孙某却发现她与赵某甲一同出资建造并且住了近20年的唯一住房竟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她得带着尚未成年的小儿子“净身出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
摇身一变成公公个人财产
事情还要从孙某的公公赵某乙建厂房说起。1994年,赵某乙成立了一家以其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1997年2月,公司以新建厂房为由,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赵某乙与公司的共同申请下,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为赵某乙。
该房屋名为公司厂房,实为商住两用。1997年房屋建造之时,夫妻俩还在外地工作,两人负责出钱,在家的赵某乙负责出力,全权操办建房事宜。房屋建好后,赵某乙将建好的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一大家子都住在里面。
2006年,夫妻二人开始闹离婚,公公赵某乙随即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要求将房屋确权在自己名下。开庭前,赵某甲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明,证明上赫然写着:赵某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赵某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当庭认可赵某乙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法院据此于2008年1月作出确权判决,判定房屋归公公赵某乙所有。
然而,孙某对这次影响自身权益的确权诉讼毫不知情,当她知晓时判决已经生效。看到判决书,虽然孙某十分气愤,但苦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多次向前夫、公公讨要说法无果后,只得不了了之。
而就是这份确权判决,在孙某终于下定决心同意离婚时,却成为让她无家可归的重要诱因。2013年,双方再次闹离婚后,孙某咨询法律人士得知,房子此时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2015年,孙某与赵某甲调解离婚后,她还一直带着小儿子住在这栋房子里,且一直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
2015年离婚后至2020年这五年间,孙某与赵家虽同住一屋,但关系恶劣,时常发生争吵。2020年9月,公公赵某乙认为孙某与赵某甲离婚后还“赖”在房子里不走,遂以房主身份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要求孙某搬离已居住20多年的房屋。
“这是我20多年来唯一的住房啊!当时我也有出资建造,怎么到头来我连住的资格都没有了?”此时的孙某心急如焚,多方奔走,到处寄送控诉材料,均没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发现明显的涂改痕迹
检察官抓住了破局的“线头”
2021年3月,孙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如东县检察院递交了控告申诉材料,该院立即立案受理。
随后,承办检察官迅速着手审查并调取全案卷宗,发现该案牵涉多起诉讼:2006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离婚纠纷,2007年的房屋确权纠纷,再加上2020年的排除妨碍纠纷,多起纠纷加起来一共有三十几本卷宗。很难想象,这14年来孙某经历了多少次无助和绝望。
面对厚厚的卷宗,承办检察官努力在字里行间寻找蛛丝马迹,终于发现在2007年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状中有一处明显的涂改痕迹。在最初一版的起诉状中,原告是孙某的前公公赵某乙,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赵某乙,可能也是发现了“自己告自己”多少显得有些别扭,起诉书经涂改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成了赵某乙的儿子赵某甲。这个“小涂改”,会不会就是赵某甲将房屋“拱手让人”的关键?承办检察官一下子在纷乱的案情中抓住了破局的“线头”。
为证实这一问题,承办检察官前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该公司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赵某乙,公司一直未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私下变更,如若变更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很明显,赵某甲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并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只是在起诉书上进行了涂改。
赵家父子为什么要涂改起诉书?难道纯粹是写错这么简单吗?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认真排查4次离婚诉讼中涉案房屋的相关陈述,终于发现赵某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2006年起诉离婚时,赵某甲承认“那套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2015年离婚时却称“房屋是赵某乙出资建造,向孙某借了部分钱款,目前已还清”。但针对“还款多少?是否有凭据?”等关键问题,赵某甲却闪烁其词,以“时间太久不记得”“无收条算不清”为由百般敷衍。由此,承办检察官推测,这个房屋产权变更,极有可能是赵家父子俩为了防止离婚析产演的“双簧戏”,目的就是让孙某得不到应得的财产份额。
掌握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认为,该起房屋确权诉讼中,存在当事人陈述不实、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疑点,遂于2021年3月21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021年9月28日,法院经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8年的确权判决书,并对赵某甲进行训诫。赵某乙也撤回要求孙某搬离房屋的诉讼。
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终于迎来了一个休止符。接下来,孙某可能还要经历房产重新确权、分割的诉讼,但在这一刻,她终于在检察官的帮助下从流离失所的恐惧中缓过气来。(凌燕 周雨濛 潘倩)
(检察日报)
一套房产两份遗嘱,哪个有效?法院这样判
一套房子,出现了两份《遗嘱》,前一份《遗嘱》指定房子分配给小儿子,却又约定小儿子另购房产的另行处理,小儿子在两位老人过世五年后确实另购置房产,他还有权利继承吗?后一份《遗嘱》则把房子指定给其他儿女继承,但是老人在立新《遗嘱》时患有血管性痴呆,遗嘱是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为此,两位老人的三个儿女争议不休,对簿公堂。
案情回顾
罗大、罗二、罗三、罗小是被继承人罗姓老人和王姓老人的子女,其中罗大是罗姓老人和前妻所生,其余三子女则是罗姓老人和王姓老人所生。
诉争房产登记在罗姓老人名下,是罗姓老人与王姓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2月4日,两位老人共同立下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将诉争房产分配给罗小,以后集资建房增大面积均由罗小出资办理……今后罗小另行买有房屋,此房另行处理;在湖南湘潭市的另一套住房,倘若我两老离开人世,把这套房卖出去,价款分给罗大、罗二、罗三。当日,两位老人还立下打印文字版本《遗嘱》,内容与前述自书《遗嘱》基本一致,但去除了“今后海宁另行买有房屋,此房另行处理”的内容。
2013年8月7日,王姓老人过世。此后,罗姓老人便一直与女儿罗三共同生活至2017年12月31日死亡。罗姓老人生前在2013年12月21日重新立下一份《遗嘱》,明确表明诉争房产是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并指定在其去世后由罗大、罗二、罗三共同继承该房。该《遗嘱》有罗姓老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也出具《见证书》对见证过程进行说明。
罗姓老人生前在2009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曾有多次医院住院治疗记录,相关入院、出院记录中均有“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性脑萎缩”等诊断结果,同时在相关的病情摘要、专科情况记录中,有“记忆力明显下降、判断力下降”、“语言清晰”、“神志清楚”等描述。其中,2013年2月4日的出院小结记载:出院诊断“血管性痴呆”;出院时情况“患者家属代诉患者理解能力有所提高,自治疗后昼夜颠倒未再出现,外出能自行回家,神志改善,表情丰富、饮食可,二便正常”。
另查明,罗大于2018年1月30日死亡,罗大的妻子、女儿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表示要求继承涉案房产份额,并在继承后将相应份额直接转赠给罗小。
再查明,2018年10月19日,罗小与其妻子在南宁市另购买房产一套。
法院审理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其中,罗姓老人在订立后一份《遗嘱》时虽患有血管性痴呆,但在相关的病情描述中又记载其“语言清晰”、“神志清楚”,因此,不能仅凭血管性痴呆的诊断结果就认定被继承人罗姓老人完全丧失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能自主决定其财产归属。后一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诉争房产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前一份《遗嘱》由罗姓老人和王姓老人共同设立,遗嘱约定“罗小另行买有房屋,此房另行处理”,该约定未明确时间点和另行处置方案,为避免涉案房产长期处于权利人不确定的状态,应以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情况判断上述约定是否成就。同时,结合前份《遗嘱》中关于诉争房屋集资建房增大面积的出资和湖南湘潭市另一处房产出售价款的分配意见来看,两位老人设立前份《遗嘱》的初衷应当是将诉争房产指定给罗小继承。王姓老人死亡时,罗小尚未另购房屋,王姓老人也未变更其遗嘱,约定另行处置的条件并未发生,故罗小有权依照该《遗嘱》继承诉争房产一半的产权份额。罗小在2018年另行购买房屋不导致其丧失已经取得的遗产份额。
罗姓老人生前重新立下《遗嘱》,与前一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新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即罗姓老人就涉案房产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由罗大、罗二、罗三均等继承。考虑到罗姓老人生前与罗三共同生活,由罗三照顾居多,罗三主张多分遗产应予以支持。因此,就罗姓老人享有的涉案房产一半产权份额,酌定按罗三继承20%、罗大、罗二各继承15%进行分配。
转自:西乡塘法院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