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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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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网友咨询:

  国家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可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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