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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 96 条第三款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参考:

1、在道路上行驶时,务必确保所使用的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真实有效。

2、不要尝试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这是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3、如发现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4、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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