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笔者认为上面四种观点都有自己的合理之处,但四种观点相互融合会更全面、更合理,所以,笔者对上述观点进行融合后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某种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消极不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该损害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并由该机关具体履行赔偿责任。所以,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指依法负有某种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在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首先,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就有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求助,而且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可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只有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责等相关方面造成损害要求进行国家赔偿被规定在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造成损害赔偿,所以国家机关有可能因为这种情形导致公民受到损害而不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与宪法规定不想符合,所以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有必要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丁强因公安机关延迟出警而死亡的司法案例,针对社会中一直存在的争议问题,即行政不作为赔偿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配,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行政不作为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分配三个方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述,并参考了国外相关立法,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行政不作为赔偿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分配。具体分析如下: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很简单的一个法律分析,不知道当初侦查部门和检察部门,为什么还要移送和公诉。这不,司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要追究检察人员的责任!
在我国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这种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批捕后的嫌疑人难求无罪。
既然难以将轻罪重判导致的责任统一纳入补偿责任的范畴,那么,将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并立,针对合法行为导致的轻罪重判另行制定刑事补偿法,针对违法行为导致的轻罪重判则直接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似乎也是一个合理且有效的方案。但是,将两者并立会使救济程序趋于烦琐,反而可能对救济造成负面影响。
6、被错判的当事人,除了获得国家赔偿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案件经办检察官,法官的民事责任,要求予以赔偿;
叶先生称,法院认为救助金和赔偿款可以抵消国家赔偿,但这两笔钱和国家赔偿不是一个概念,看守所有多大责任也并未明确。除了申请420万元国家赔偿,叶先生还追加邵东市检察院为索赔对象,以监管不利索赔60万元。
若在案件中,有直接证据证明区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那么,该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4、原因如下:首先,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是***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其次,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文引用的案例是受害人丁强因被刑事被告人入室盗窃捅伤,因公安机关迟延出警导致被害人流血过多死亡。被害人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不予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赔偿,并对赔偿数额作出规定。从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的规定不明确,同时对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时该如何解决的原则规定的也不科学。
在委托合同中,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者约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伤亡承担相应的费用的,此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则不再以自身具有过错为前提条件了,用人单位应依据约定义务条款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两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赔偿后,公安机关不再额外进行赔偿,而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批复作出赔偿判决认为应该进行赔偿,所以有必要分清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该怎么分配的问题,提出公平公正的解决措施。
本文从上述两个问题着手,在论证行政不作为赔偿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后,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民行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理论论证,并在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后,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措施,并与相关立法形成良好的衔接。
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时,应当统筹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典等规定,避免混淆行政侵权引发的国家赔偿责任与行政违约引发的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仅以国家赔偿责任代替民事责任;防止行政相对人因选择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渠道的差异,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防止行政机关以协议方式规避法定责任进而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实质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公民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相关机关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是否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取决于刑事拘留措施是否违法。若公民被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违法,如延长拘留不符合条件、拘留时间超期限等,则其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反之,则没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的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也可以认为轻罪重判导致的国家责任是一种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并不具有违法抑制功能。由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若将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并立,反而可能造成受害人无法顺利进行救济的局面,因此,不制定刑事补偿法,直接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明确无论是在再审、二审还是重审中,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或被减轻刑罚均有权取得赔偿,是目前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