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在诉讼中,法官询问的方式是:
1、书记员核对到庭人数,核对原告、被告、律师的身份证、律师证等资料,核对完毕法官敲锤宣布开庭。
2、法官宣布法庭纪律,要求关闭手机,不准随便说话,旁听人员不准记录。
3、法官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
4、法官要求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事实和理由
5、法官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6、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原告提出证据,说明证据证明事项。
7、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反驳。
8、被告提出证据,原告发表意见。
9、法官询问对事实问题是否补充,遗漏,进行总结。
10、法官提出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原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11、双方围绕案件互相提问。
12、双方最后称述,法官组织调解。
13、闭庭,双方阅看笔录,签字确认。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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